1)對于曾經接受過疫苗全程接種者,如3個月內再次暴露,在符合2013年WHO報告中提及的各項條件時,可推遲加強免疫;
2)超過3個月以上再次暴露者,需第0天和第3天各接種1劑疫苗;
3)若使用了效力不確定的疫苗、之前未全程接種或暴露嚴重的III級暴露者,在再次暴露后則需全程進行疫苗接種。
附件:2013年WHO更新的《狂犬病專家磋商會(第二版報告)》中建議:對于曾接受過程暴露前或暴露后預防接種者,在接種完成3個月內發生暴露或再暴露,如致傷動物健康且已被免疫,并能進行10日觀察,則在確保給予正確傷口處理的前提下,可推遲加強免疫。